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人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8〕40号)文件精神,我会经深入调研,征求各方意见后,草拟了《《关于建立泸州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草案)》,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研究修改,现将其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具体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公开征求意见时间
2019年4月26日至2018年5月15日。
二、反馈意见方式
(一)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至:549691524@qq.com。
(二)联系人:林玲,联系电话:(0830-3110501),传真:(0830)3191448。
泸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9年4月26日
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人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8〕4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认真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促进泸州市残疾儿童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 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省委、市委决策部署,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进一步深化“量体裁衣”式残疾人服务,通过精准对象、精准施策、精准监督、精准管理,切实保障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努力实现残疾儿童“人人享有康复服务”,使残疾儿童家庭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二)基本原则。
坚持制度衔接、应救尽救。加强与基本医疗、临时救助等社会保障制度有效衔接,确保残疾儿童家庭求助有门、救助及时。
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坚守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预期,着力满足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
坚持规范有序、公开公正。建立科学规范、便民高效的运行机制,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做到公正透明、结果公正。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更好发挥政府“保基本”作用,不断推进基本康复服务均等化,更好发挥社会力量作用,不断扩大康复服务供给,提高康复服务质量。
(三)工作目标。
到2020年,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残联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格局,实现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全覆盖。
到2025年,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供给能力显著增强,服务质量和保障水平明显提高,残疾儿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二、 救助对象及条件
(一)对象范围。
0-14周岁(含14周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
(二)救助条件。
具有泸州市户籍,持《残疾人证》或县级以上残疾等级评定机构、三级以上资质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且经专业医疗机构明确诊断具有相应康复适应指征。
各级残联要与卫生健康部门密切配合,通过入户调查、走访等方式做好残疾儿童精准筛查工作,将符合救助条件的残疾儿童信息及时录入“量服”平台。
三、 救助内容和标准
(一)救助内容。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基本服务项目和内容,包括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手术、辅助器具适配、康复训练等。
(二)救助标准。
1.实施残疾儿童康复手术的,住院、手术费治疗费救助每名不超过3万元/年。
2.落实康复训练的,每名不超过2万元/年。
3.给予辅具适配的,基本辅具适配不超过0.5万元/人、人工耳蜗(产品、零配件等)不超过6万元/人、助听器不超过1万元/人、普及性假肢安装每具不超过1万元/人,辅具适配后,除肢体残疾矫形器可每年享受外,其他辅具两年内不得再救助同一类型辅具器具。
有条件的区县结合实际,可拓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精准服务项目内容,根据残疾儿童家庭贫困程度和实际康复需求,可适当提高救助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据本地财力状况、保障对象数量、残疾类别等,分类确定康复救助基本服务项目的经费保障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四、 救助流程
(一)对象申请。残疾儿童监护人通过 “开放量服”自助业务办理等方式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居住证发放地)县级残联提出康复救助申请。监护人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代为申请。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公益慈善组织和残疾人专职委员、社会工作者、志愿者服务人员等社会力量作用,做好发现告知、协助申请、志愿者等工作。
(二)对象审核。区县残联根据对残疾救助对象提交的康复救助申请,应根据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相关标准进行审核、认定。必要时,由市以上残联组织和卫生健康部门指定医疗、康复机构作进一步诊断、康复需求评估。
(三)救助服务。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残疾儿童监护人自主选择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按程度在“量服”平台上办理康复救助有关手续,并向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康复救助服务卡(转介服务卡)到指定的定点康复机构办理康复救助注册登记,接受康复救助服务。
康复机构选择一般应遵循就近就便原则,确需跨地区接受康复服务的残疾儿童,经户籍所在区县残联同意后转介至其他地区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康复训练以机构训练为主,社区、家庭康复为辅,每年在机构训练时间应不少于6个月。辅具适配由手术医师、康复医师、辅助器具适配技师根据患儿的病情,提出适配方案,在征得患儿监护人同意后为其适配辅助器具。
各级人民政府兴办的残疾人康复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特殊教育学校(附设幼儿园或学前班)、儿童福利机构都应积极开展残疾儿童康复工作,提供优质康复服务。定点康复机构要按照有关标准和质量要求为救助对象提供“一人一策”的精准康复服务,服务情况要按照“量服”详细服务“六要素”要求,及时精准录入“量服”平台。监督管理部门实时动态监督,受助对象及监护人动态评价。
(四)费用结算。在定点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报销和医疗救助后,各级救助残疾儿童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由各级残联审核确定求助资金,再由各级财政部门按程序拨付相应资金,结算周期由各级残联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经县级残联审核同意,在非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由县级残联商同级财政部门明确结算办法。
(五)效果评估。建立健全评估工作机制,做到服务前评估、阶段评估、终期评估、常规评估和抽测性评估相结合。有条件的地区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康复效果评估。市、区县残联要会同有关部门成立残疾儿童康复专家指导组,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指导检查和效果评估,并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五、 机构管理
(一)机构培育。各级有关部门要根据本行政区域残疾人数量、分布状况、康复需求等情况,制定康复机构设置规划,举办公益性康复机构,将康复机构设置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康复机构建设,鼓励多种形式举办康复机构。社会力量举办的康复机构和政府举办的康复机构在准入、执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非营利组织财税扶持、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执行相同的政策。各行业主管部门(单位)应鼓励、指导和支持社会兴办的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开展残疾儿童康复业务。
(二)机构认定。定点康复机构由县级以上残联组织会同卫健、教育和体育、民政等部门按照“同级管理、公开择优”原则选择确定,纳入“四川省‘量体裁衣’式残疾人服务平台”机构量服管理。区县残联应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与经审核认定的康复机构签订工作目标责任书,明确双方职责、任务目标等,并通过适宜的渠道和方式,向社会及时公示救助情况。
(三)机构监管。市、区县残联要会同教育和体育、民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管理相关政策,加强定点康复机构监督管理,进一步提升康复服务能力,改善康复服务质量;要加强定点康复机构准入、退出等监管,建立定期检查、综合评估机制,指导定点康复机构规范内部管理、加强风险防控,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责任事故,确保残疾儿童人身安全和康复服务质量。对定点机构管理不善、违反康复技术流程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定点康复机构,市、区县残联和相关部门要责令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规定标准或情况严重的,应取消定点康复机构资格。
各地要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定价机制、加强价格监管;建立覆盖康复机构、从业人员和救助对象家庭的诚信评价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建立黑名单制度,做好公共信用信息记录和归集,加强与全国、全省、全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信息交换共享;要积极培育和发展康复服务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六、 资金管理
各地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纳入政府预算,根据上级财政补助资金情况,做好资金兜底保障;要健全多渠道筹资机制,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捐赠。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严防挤占、挪用、套取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和资金筹集使用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救助对象监督。
七、 措施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取得实效。市、区县残联、财政、教育和体育、民政、卫生健康、人社、医保、扶贫等部门要密切协作配合,加强工作衔接和信息共享,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努力实现“最多跑一次”“一站式结算”要求,切实提高便民服务水平,共同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
(二)加快人才培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制定残疾儿童康复人才教育培训培养计划,对康复服务从业人员定期组织开展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其技能水平和服务质量。要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经办能力建设,努力打造一批懂政策、精业务、有爱心、善服务的专业化干部队伍,确保事有人做、责有人负。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运用传统媒体、新媒体等多种手段,大力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政策解读和宣传,让社会各界广泛了解党和政府的爱民之心、惠民之举,帮助残疾儿童监护人准确知晓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相关内容,了解基本申请程序和要求。积极引导全社会强化残疾预防和康复意识,关心、支持残疾儿童康复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四)严格督查考核。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的督促检查,定期通报工作进展,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加大问责力度;适时推出一批先进单位和个人,认真总结经验,推广好的做法。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作为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重要内容,建立定期调研督导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的困难和问题。
各地要依据本实施意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配套措施。市残联要会同相关部门督促指导各地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发现的问题,重大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